一、制定必要性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40)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0〕1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南宁市江南区秸秆资源化利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促进生态绿色农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本办法主要由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进度安排、工作措施、附则七个部分构成。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且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秸秆收贮、粉碎和建造青贮设备的企业或组织;收贮、加工、利用的原料为在江南区辖区内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作物秸秆且秸秆收贮地在江南区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档案齐全,收贮、加工量可核算、核查,且年收贮加工秸秆的重量(鲜重)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整地作业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种植经营者。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包含:企业收购当地农作物秸秆,补助标准为每吨70元;补贴购置秸秆粉(切)碎机、建造青贮设备等用于秸秆粉碎、贮存的机械设备等,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所购买设备价格总额的40%,单个企业或组织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此项补助与其他财政补助不能同时享受;结合机械化整地作业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对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整地作业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种植经营者给予奖补,秸秆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补助20元/亩。
(四)补助程序。有立项需要的企业或组织,在2020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立项申报材料,收贮、粉碎加工补助资金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经镇、城区两级审核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购置机械设备的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提交补助资金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机械化粉碎还田补助实施每月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机械化粉碎还田整地作业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种植经营者于每月20日前提交相关补助材料。镇农业服务中心月底申报材料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到城区农业农村局;购置机械设备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应于2020年10月17日前汇总后报送城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市财政补贴申报项目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经验收合格的机械化粉碎还田作业补助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报城区财政局审核。
(五)补助资金发放。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城区政府审批。财政局根据城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镇,由各镇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企业、组织或种植经营者。
(六)补助时间范围。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