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对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
(二)项目概况: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东至云桂铁路、南至江南公园、西至壮锦大道、北至五一路,土地级别分别为工业三级,住宅四级,商业四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四里13号(广西恒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区五一路南四里21号(旧门牌号:五一路南四里15号,南宁市苎麻脱胶厂);江南区五一路南四里南化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铁路公安局特警支队、南宁工务段、南宁电务段、南宁车务段)等相关单位房屋及附属物。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至崇左铁路(江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江南区槎路2号,广西公路沥青管理处大院内。
十、征收咨询电话: 0771-4957835 4871751
十一、监督电话: 0771-4832935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